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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條款 T & C

在購買商品前,請您詳閱下列條款:

(以下條款係消費者與台灣聯想公司("本公司")直接進行交易時適用。如您經由本公司經銷商進行交易、購買商品時,該項交易由該經銷商依與您之間之合約條款負責)

【購物基本條款】
  1. 本公司將於收到訂單後自動發出電子確認信函與訂購人確認,原則上並將於確認收受訂購人之付款後後第七個工作天(不含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以快遞於約定時段內送達收貨人地址(出貨時間遇特殊情形將依實際狀況調整)。收貨人請簽收快遞單及送貨單,並將送貨單交由快遞收回。若於約定時段送貨無人簽收時,快遞公司將主動與收貨人聯絡下次送貨時間,收貨人需自行支付補送之快遞費用。
  2. 線上購物(限網路上全新機種)均享七日免費鑑賞期(以到貨日次日為第一日起算),此期間內若您對商品有不滿意時,得通知本公司要求退貨,請電洽 Lenovo 業務代表 02-8758-6160 黃小姐。退貨時,請您將所購商品、配件、贈品及發票與全部文件維持原狀,以完整之原包裝退回本公司指定處所。如您退回之商品、文件缺漏或毀損,則礙難受理。
  3. 單次購物金額未滿 新台幣 2,000 元者,就該商品之運送,本公司將向訂購人酌收新台幣 150 元運費。
  4. 因商品瑕疵或商品配送錯誤所造成之退貨,本公司將於收到退貨後補還酌收之運費(單次購物金額在新台幣 2,000 元以下,始酌收新台幣 150 元之運費)。若因其他原因而退貨,則訂購人需自行負擔運費,該筆新台幣 150 元的運費將於退款中扣除。
  5. 本公司網路購物之收貨人所在地僅限於台灣本島,收貨人地址位於其他地區者恕不受理。


【產品採購合約】

敬請詳細閱讀以下條款,台灣聯想公司(“本公司”)將據此銷售產品與服務予貴客戶。

本公司僅在下列前提均具備時,始考慮接受貴客戶之訂購:(1) 貴客戶同意接受本 Lenovo 產品採購合約(“本合約”)條款;(2)貴客戶提供位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境內之有效送達地址;(3)本公司得提供貴客戶擬訂購之產品或服務。

如貴客戶係經由網路訂購,當貴客戶點選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並完成交易流程時,即視為貴客戶接受本合約條款;如貴客戶係以電話訂購,當貴客戶開啟使用產品時,即視為貴客戶接受本合約條款。

本合約及相關保證聲明、授權合約及相關附件與交易文件為本公司與貴客戶間就本交易之完整合約,且取代雙方先前所為之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貴客戶以任何其他方式(如訂單或書面)提出之額外或不同的條款,均屬無效。如貴客戶係經由本公司經銷商取得產品或服務時,本合約條款不適用之。

除 貴客戶與本公司就特定交易另有特別約定外,貴客戶認知且同意所訂購之機器、程式授權及服務,均屬法律上獨立之個別交易,其效力不互相影響。


第一條 定義

客戶安裝機器係指貴客戶應根據本公司提供之說明書自行安裝的 Lenovo 機器。

安裝完成日係指:
一、就本公司負責安裝的 Lenovo 機器而言,係指本公司完成安裝之次一營業日;若因貴客戶之原因而遲延安裝時,則為原定安裝日之次日。
二、就客戶安裝機器及非 Lenovo 廠牌機器而言,係指該機器之標準安裝期間(載明於交易文件中)後之第二個營業日。
三、就程式而言,係指:
1、若為一般程式授權,以下列日期中之最後者為準:
(1) 試用期結束後之次日;或
(2) 程式標準安裝期間(載明於交易文件中)後之第二個營業日。
2、若為本公司授權 貴客戶自行複製程式時,則為交易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所載明之授權複製日期。
3、若為需付費元件,係貴客戶在程式的授權使用範圍內散布需付費元件之日。

企業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任何法律實體(如公司)及由該實體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Lenovo 係指聯想公司。

授權內碼係指本公司某些機器( 簡稱特定機器 )所使用之機器碼。本公司將於交易文件中指明交易標的是否為特定機器。Lenovo (聯想),其子公司,或第三人擁有授權內碼之著作權,及其全部拷貝(含原版授權內碼,其拷貝,及拷貝之拷貝)之所有權。本公司僅就授權內碼授權使用,而不轉讓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授權內碼之授權係依與其一起提供之合約條款辦理。授權內碼僅於本公司已收迄相關費用之情形下,授權 貴客戶將其用於使特定機器依其規格運作,且以本公司以書面同意 貴客戶可使用範圍為限。

機器係指機器、其裝置 ( feature )、轉換 ( conversion )、升級 ( upgrade ) 、組件 ( element ) 或配件 ( accessory ),或其任何組合,包括本公司提供予貴客戶的 Lenovo 機器與非 Lenovo 廠牌機器(包括其他設備)。

機器碼係指本公司就某些 Lenovo 機器所提供之微碼、基本輸入/輸出系統程式碼 ( BIOS )、公用程式、驅動程式或診斷程式等(通稱機器碼)。機器碼之授權係依與其一起提供之合約條款辦理。機器碼僅於本公司已收迄相關費用之情形下,授權貴客戶將其用於使機器依機器之規格運作,且以本公司以書面同意 貴客戶可使用範圍為限。

著作物係指本公司交付予貴客戶以作為服務的一部分的語文著作或其他著作(如程式、列印之程式碼、程式設計工具、文件、報告、圖表與類似著作)。程式、機器碼及授權內碼均非本合約所定義之著作物。

產品係指機器或/及程式。

程式係指下列各項,包含其正本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可供機器閱讀的指令及資料;元件 ( component )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音或照片等);授權予貴客戶使用之相關資料。程式包括本公司提供予貴客戶的 Lenovo 程式 ( 依 Lenovo 授權合約授權使用 ) 及非 Lenovo 廠牌程式 ( 依第三人之授權合約授權使用)。機器碼、授權內碼及著作物均非本合約所定義之程式。

服務係指本公司為貴客戶執行的工作,提供的協助、建議、諮詢、支援或資源擷取(如擷取資訊資料庫)。

特定運作環境係指 Lenovo 程式規格中所載該 Lenovo 程式運作所需之機器與程式環境。


第二條 合約結構

某些產品或服務另有附加條款,該等附加條款 Lenovo 或本公司將在附件及交易文件中載明,該等附件及交易文件亦為本合約的一部分。交易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訂單之確認與承諾文件 ( order confirmation/acceptance ) 、附錄 ( addenda ) 、附表 ( exhibits ) 、發票、權利證明書 ( proof of entitlement ) 及附約 ( supplements ) 等。

若各文件中的條款有衝突之處,其適用之優先順序為:(1)交易文件,(2)附件,(3)本合約。

當貴客戶採取下列任一行為,即表示貴客戶接受附件或交易文件中的附加條款:(1)簽署附件或交易文件;(2)訂購產品或服務;(3)就產品或服務付款。

當本公司採取下列任一行為,即表示接受貴客戶訂購產品或服務,該交易即受本合約之規範:(1)將交易文件交付貴客戶;(2)將產品交付貴客戶;(3)開始提供服務。本公司向貴客戶確認收到訂單之行為,不表示本公司已接受貴客戶之訂購。


第三條 付款

除信用卡交易或轉帳交易外,合約價款於 貴客戶收到發票日到期。貴客戶同意依交易文件之規定付款,並同意負擔營業稅、關稅及其他稅捐、規費、遲延費用及運送費用等。

貴客戶應自產品交付日起負擔適用於該產品之個人財產稅。除本交易中另有明示規定外,本交易不適用任何折扣、促銷或計入優惠專案之數量。

對已事先預付費用的服務,貴客戶應於其合約期間內使用之,除本公司另以書面同意外,對尚未使用之服務,本公司不予退費,且該預付款項不得用以扣抵貴客戶之其他任何應付費用。


第四條 退貨

貴客戶對於所收受之產品或服務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產品或服務後七日內退回產品或取消服務,或於收受產品或服務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合約,而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及價款,惟貴客戶不得僅退回部份產品或服務,亦不得部分解除合約。本公司將返還貴客戶就該產品或服務已付價款及費用。

貴客戶以書面通知解除合約者,應於收受產品或服務後七日內將已受領之產品或服務相關文件物品返還本公司。於逕行退回產品或解約後返還產品時,貴客戶應將產品、其配件及發票及全部文件等,以完整之原包裝返還本公司指定處所。

如貴客戶非因檢查之必要,或因可歸責於貴客戶之事由,致所收受之產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貴客戶不得退回產品及解除合約。

於貴客戶經由網路或以電話訂購時,當貴客戶點選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並完成交易流程,或當貴客戶開啟或使用產品時,即視為貴客戶已知悉本條款。貴客戶聲明就本條所述事項已受告知。


第五條 雙方之責任

貴我雙方同意根據本合約:
一、所有交換的資料均非機密。若任一方要求交換機密資料,則雙方須簽署保密合約方得為之。
二、任一方僅授權予他方經指明的權利。並未給予其他之授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授權)。
三、任一方皆得透過電子方式與他方通訊,且在法令許可範圍內,這類通訊可被視為已簽署的文件。電子文件中的識別碼(稱為使用者 ID)即足以驗證寄件者的身分與文件的真實性。
四、任一方在主張他方未履行其義務之前,應給予他方有合理補正的機會。
五、除法律規定不得拋棄或限制時效利益外,因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任何訴訟或法律行動,應於其原因事由發生後兩年內提起之。
六、雙方均毋須對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履行其義務而負責。
七、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該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惟任一方將合約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其關係企業或因合併、收購所致之合約轉讓,毋需取得他方之同意。

貴客戶同意:
一、貴客戶須提供購買產品之發票影本作為購買證明,以取得於保固期間之服務。
二、取得產品或服務係為於 貴客戶內部使用,而非轉售、租賃或轉讓予第三人。
三、允許本公司在機器上安裝必要的工程變更(如與安全性有關之變更)。本公司所移除的任何零件歸本公司所有。貴客戶應取得該移除零件所有人與擔保物權人之許可,以讓與已移除零件之所有權與移轉其占有予本公司。
四、貴客戶應對使用產品與服務之結果負責。
五、本合約並未創設第三人對本公司為任何求償或主張之權利。除本合約第八條賠償責任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就任何第三人對貴客戶之請求或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六、本公司得充分、自由且安全的進入貴客戶的設施以履行本公司的義務。
七、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貴客戶不得轉售任何服務。
八、遵守包含進出口法規在內之各項法令。


第六條 保證

Lenovo 機器適用與該機器一併提供之 Lenovo 有限保證聲明條款(Lenovo Statement of Limited Warranty)所提供之保證,此有限保證為 Lenovo 與本公司就 Lenovo 機器對貴客戶所負之全部保證責任。

附有保證之程式適用其程式授權合約之保證條款,該保證為 Lenovo 與本公司就程式對貴客戶所負之全部保證責任。

本條為 Lenovo 與本公司對貴客戶的全部擔保責任,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對產品之可售性及符合特殊使用目的之擔保。

服務保證:對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本公司保證本公司履行該服務係使用合理的注意與技能,且係依本合約、附件及交易文件之規定(含完工標準)提供。

系統保證:當本公司提供貴客戶一個以上 Lenovo 產品以作為一個系統時,本公司保證其彼此相容且可共同運作。此項保證為本公司之額外保證。

Lenovo 機器之保證:對 Lenovo 機器,本公司保證其無材料與製造上的瑕疵,且符合其規格。

機器之保證期間(保固期間)為一固定期間,自安裝完成日起算。在保證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公司就該機器指定之服務方式,免費提供機器的修理及更換服務。在保證期間內,機器不符上述保證,且本公司無法使其符合保證,亦無法以至少功能相當的機器更換時,則貴客戶得將該機器退還本公司,本公司將退回貴客戶所支付的價款。

除非本公司特別指明,否則本公司對非 Lenovo 廠牌產品不提供任何保證。惟該非 Lenovo 廠牌產品之原製造商或供應商得提供其保證予貴客戶。


第七條 專利權與著作權

產品一詞在本條中包括著作物、機器碼與授權內碼。

若第三人指控本公司提供予貴客戶之產品侵害專利權或著作權時,貴客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指控,且允許本公司主導抗辯及有關之和解談判,並與本公司合作,則本公司將自費為貴客戶提出抗辯,並支付所有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本公司同意之和解契約所載的費用及損害賠償。

當本公司認為前述指控可能被提出或已被提出時,貴客戶同意本公司得作適當安排,以使 貴客戶得繼續使用該產品、或修改產品、或以功能不低於原來產品之替代品更換之。如本公司認為前述方法均不可行時,貴客戶同意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後退還該產品。本公司將依下列方式退款:
一、如為機器,本公司將退還貴客戶該機器之帳面淨值,帳面淨值係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
二、如為 Lenovo 程式,本公司將退還貴客戶就該程式已支付的費用,惟以十二個月的費用為限。
三、如為著作物,本公司將退還貴客戶就該著作物已支付之金額。

以上為本公司就智慧財產權侵權相關指控對貴客戶所負的全部責任及貴客戶享有之全部救濟。

下述之侵害智慧財產權情事,由貴客戶自行負責:
一、由貴客戶將其他物件併入產品而造成之侵害;或本公司為配合貴客戶或貴客戶委託之第三人提出之設計、規格或指示所為之行為而造成之侵害。
二、貴客戶修改產品,或不在特定運作環境下使用程式而造成之侵害。
三、貴客戶將產品與其他產品(包含本公司供應之非與該產品成為一個系統之產品)、資料、器材、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合併或一起使用而造成之侵害; 貴客戶於企業內部以外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散布、操作或使用產品所造成之侵害;非 Lenovo 廠牌產品造成的侵害;或另一 Lenovo 程式本身所造成之侵害。


第八條 賠償責任

本公司就本交易所負之賠償責任(無論 貴客戶係基於違約、侵權或其他主張而請求),限於:
一、本合約第七條專利權與著作權條款中所述的賠償。
二、人身傷害(包括死亡)及物之毀損之賠償。
三、其他任何直接實際損害,惟以造成損害之個別產品或服務的合約價款為賠償上限。產品一詞在本條款中包括著作物、機器碼與授權內碼。

前述賠償責任限制亦適用於本公司之承包商與程式開發者,並為本公司、本公司之承包商與程式開發者總計所負之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總額。

本公司、本公司之承包商與程式開發者對貴客戶之資料損害或滅失,第三人向貴客戶之請求、特別損害、附隨損害、間接損害、衍生之經濟損害及所失利益、預期業務及收益等不負賠償責任。惟第三人向貴客戶之請求如為專利權與著作權之侵害、人身傷害或物之毀損時,本公司仍應依前項第一、二款規定負責。


第九條 機器

每部 Lenovo 機器都是以全新或部分以使用過的零件全新製造。機器有時可能不是全新,或是曾經安裝過,但本公司仍依保證條款負責。

所有權及危險負擔
機器的所有權於貴客戶付清機器價款時移轉予貴客戶。對因安裝裝置(feature),轉換或升級而移除之零件應歸屬於本公司者,該裝置、轉換或升級部分之所有權於貴客戶付清價款且歸還零件時移轉予貴客戶。惟於本公司提供之裝置、轉換或升級部分僅包含機器碼或授權內碼時,本公司仍保有該裝置、轉換或升級部分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而未讓與貴客戶。

機器滅失及損壞之危險,於本公司將其交付予貨運業者前由本公司負擔。其後,即轉由貴客戶負擔。前述貨運業者係指本公司所指定,將機器運送至 貴客戶指定地點之業者。運送期間之保險手續及費用由本公司為貴客戶辦理及支付。倘有任何滅失或損壞發生時,貴客戶應於交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依當時有效之索賠程序辦理。

安裝
貴客戶同意提供符合該機器特定需求的環境。

本公司銷售用以安裝於機器上之裝置、轉換與升級,在某些情況下,僅得用以安裝於指定序號之機器上。這些交易大多涉及零件的移除,及應將移除零件歸還予本公司之情形。在此情形下,貴客戶應取得機器所有人與質權人之同意以:(1) 安裝裝置、轉換與升級,及(2)移轉已移除零件之所有權及占有予本公司。貴客戶應確保所有移除之零件均未經更動,且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更換部份將承接被更換部份之原有保證或維護服務條件。貴客戶應使本公司得於交付裝置、轉換或升級後三十日內安裝前述裝置、轉換或升級。否則,本公司得終止此項交易,貴客戶應自費將該裝置、轉換或升級退還予本公司。

機器碼與授權內碼
機器碼之授權係依與其一起提供之合約條款辦理。機器碼僅於本公司已收迄相關費用之情形下,授權 貴客戶將其用於使機器依機器之規格運作,且以本公司以書面同意 貴客戶可使用範圍為限。本公司某些機器(簡稱特定機器)所使用之機器碼稱為授權內碼。本公司將於交易文件中指明交易標的是否為特定機器。Lenovo,其子公司,或第三人擁有授權內碼之著作權,及其全部拷貝(含原版授權內碼,其拷貝,及拷貝之拷貝)之所有權。本公司僅就授權內碼授權使用,而不轉讓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授權內碼之授權係依與其一起提供之合約條款辦理。授權內碼僅於本公司已收迄相關費用之情形下,授權 貴客戶將其用於使特定機器依其規格運作,且以本公司以書面同意 貴客戶可使用範圍為限。本公司某些機器之處理容量係以機器碼或授權內碼中之科技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s)加以保護及限制。 貴客戶同意 Lenovo 或本公司得以此等科技措施保護及限制機器之處理容量,包含可能影響 貴客戶資料或 貴客戶機器之運作之科技措施等在內。

貴客戶接受本合約條款時,即視為貴客戶亦同意接受 Lenovo 機器碼與授權內碼之授權合約條款。Lenovo 現行之機器碼與授權內碼之授權合約條款可於下列網址取得:URL://www-1.ibm.com/servers/support/machine_warranties/。 Lenovo 將不定期修訂機器碼或授權內碼之授權合約條款,修訂後之授權合約條款將僅適用於修訂生效日後所提供之機器碼與授權內碼。貴客戶同意 Lenovo 或本公司得不定期修訂機器碼或授權內碼之授權合約條款,且修訂後之授權合約條款僅適用於修訂生效日後所提供之機器碼與授權內碼,而不溯及生效。

於本公司提供之裝置、轉換或升級部分僅包含機器碼或授權內碼時,本公司仍保有該裝置、轉換或升級部分之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而未讓與貴客戶。


第十條 程式

Lenovo 或 Lenovo 之供應商擁有程式之著作權,本公司係就程式授權(而非讓售)予貴客戶使用,且該授權相關事項依相關之授權合約條款辦理。當貴客戶為程式授權合約條款所載之特定行為時,即視為貴客戶接受該程式授權合約條款。


第十一條 一般條款

一、在沒有事先書面同意前,任一方均未授權他方在任何宣傳或出版品中使用其(或其企業之)商標、商業名稱,或其他名稱。
二、本合約之任何條款,如依其本質在合約終止後仍應繼續有效者,應繼續有效至完全履行為止,且對雙方之繼受人或受讓人仍有其效力。
三、本合約中若有任何條款為無效或無法執行,則本合約其餘條款仍為有效,不因此受影響。
四、 貴客戶同意本公司、Lenovo 及其子公司、關係企業得於全球蒐集、處理、儲存、國際傳遞及利用 貴客戶個人姓名、公司或住家地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和其他個人資料與商業聯絡資料。 貴客戶亦同意本公司之承包商、行銷支援 Lenovo 產品與服務之 Lenovo 事業夥伴或 Lenovo 及其子公司、關係企業之繼受人或受讓人,得使用前述資料。
五、貴客戶及本公司的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及所有授權(除另有規定者外)僅於中華民國境內有效。
六、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但不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法律衝突法則。
七、有關保護消費者之法規就消費者之權益有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依該強制或禁止規定,不受本合約條款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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